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三期”即女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但一些企业女职工,常常会面临在“三期”时,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5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成都法院2020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一起“三期”女职工的权利保护案引发关注,最终法院判决女职工孕期,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女职工“怀孕”后遭解聘
记者注意到,在2018年,涉事女职工卢某某与某食材供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自2018年6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卢某某从事市场推广主管工作,工作地点为深圳。
2019年5月,在卢某某怀孕期间,该公司暂停了深圳办事处的相关业务。
2019年9月,这家公司又向卢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卢某某拒绝接受该公司的调解方案,这家公司就决定与卢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12日,卢某某顺产一婴儿。
2019年10月,卢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卢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生育一婴儿,表明在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即2019年9月,卢某某处于孕期,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这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卢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至于某该公司说其深圳办事处已经撤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因卢某某目前正处于产假期间,“虽然该公司深圳办事处已撤除,但公司也可以在卢某某产假结束后与卢某某就合同履行进行协商,劳动合同并非已经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卢某某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给予处于“三期”(即女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其中就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譬如该案中所涉及的“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法律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均给与了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享受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的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举报/反馈